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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镇行复第5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镇江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6-12 10:00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镇行复第56

申请人陈某

被申请人丹阳市人民政府,住所地丹阳市开发区兰陵路8号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提起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4月14日依法予以受理。经听取当事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2.责令被申请人限期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作出书面答复并送达申请人。

申请人称:为核实后港镇某村案涉土地征收项目的合法性,申请人于2025年1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书面的《信息公开申请表》,要求公开征地批文及申报材料等信息,并在2025年1月17日接收《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丹政办依告〔2025〕第2号,以下简称2号补正告知书),1月20日将补正材料进行邮寄,被申请人于2025年1月22日接收后并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职责,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依据《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向贵府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和其他材料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授权手续;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邮寄凭证及邮件轨迹;3.信息公开补正材料邮寄凭证、邮件轨迹。

被申请人称:一、本机关按时作出答复并提供,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本机关于1月22日收到补正申请,1月26日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丹政办依复〔2025〕3号,以下简称3号答复书),并按照补正申请中注明的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获取信息方式和信息载体形式,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提供3号答复书,答复期限及提供信息形式(方式)符合申请人的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的规定,不存在违法违规情形。二、申请人主张未收到3号答复书与事实不符。本机关通过邮政挂号信向申请人提供2补正告知书和3号答复书,邮件轨迹均显示“已签收”,均未作退件处理,故本机关已履行依法提供义务。两次邮寄的申请人姓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均一致,申请人收到《告知书》并按照《告知书》要求提交补正申请,证明上述提供信息形式(方式)有效,故申请人主张未收到3号答复书不符合事实。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依据有:1.申请人首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被申请人2号补正告知书、邮寄凭证及邮件轨迹;3.申请人补正政府信息公开申请;4.被申请人3号答复书、邮寄凭证及邮件轨迹;5.《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十条。

经审理查明:2025年1月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邮寄提交的《丹阳市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被申请人认为申请内容不明确,于2025年1月13日作出2号补正告知书并按申请表上的联系地址和电话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邮件轨迹显示2025年1月17日“物业代收”。2025年1月22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提交的补正材料,遂于1月26日作出3号答复书,并于当日仍旧按上述联系地址和电话邮寄送达申请人。该邮件(编号:XA40023295532)轨迹同样显示2025年1月31日“物业代收”。

本机关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于2025122日收到申请人的补正材料后,于1月26日即作出了3号答复书,并按照申请人提供的地址和电话进行了邮寄送达,该邮件显示1月31日已为物业代收,送达有效,被申请人已经履行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职责。申请人主张未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与事实不符,本机关不予支持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五年六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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