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 1 | 镇江仲裁委员会秘书处 | 事业单位 | 仲裁受理费、仲裁处理费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仲裁案件 | 案件受理费:以争议金额为基准,最低70元,1000元以上争议金额,按4.5%-0.4%的比例分段计算,累计交纳;
案件处理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按合理的实际支出收取。 争议金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仲裁费用按省定标准的80%收取。 |
1.政府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政府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3.政府制定,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 4.政府制定,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5.政府制定,镇江市人民政府。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2.国办发〔1995〕44号; 3.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 4.财综〔2010〕19号; 5.镇政发〔2018〕44号。 |
||
| 2 | 江苏省镇江市镇江公证处 | 事业单位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收费 | (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21〕1081号 )、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苏发改规发〔2022〕1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镇发改收费发〔2024〕82号) |
政府指导价管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制定并动态调整 | 国家发展改革委、司法部(发改价格〔2021〕1081号 )、 省发改委、省司法厅(苏发改规发〔2022〕1号)、 (苏发改收费发〔2024〕144号)、(镇发改收费发〔2024〕82号) |
||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 | |||||||||
| 3 | 镇江市公证协会 | 行业协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会员服务 | 会长单位6万元,理事单位2万元,个人会费每人每年30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协会章程 | ||
| 4 | 镇江市司法鉴定协会 | 行业协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会员服务 | 单位会员每年2万元,个人会费每人每年200元。 | 市场调节价 | 协会章程 | ||
| 5 | 镇江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 | 行业协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会员服务 | 个人会费:500元/年,所会费2000元/年 | 市场调节价 | 协会章程 | ||
| 6 | 镇江市破产管理人协会 | 行业协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会员服务 | 进入《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一级机构管理人会费40000元/年;
进入《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二级机构管理人会费20000元/年; 进入《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三级机构管理人会费5000元/年; 基本机构会员及进入《镇江法院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名册》的个人会员会费3000元/年 |
市场调节价 | 协会章程 | ||
| 7 | 镇江市律师协会 | 行业协会 | 会费 | 市场调节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 | 会员服务 | 个人会费:1200(公职、公司律师),1600(专职律师);团体会费:9600(律师事务所会费) | 市场调节价 | 江苏省律师协会章程、江苏省律师协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