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
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9年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通知》(镇政办发〔2019〕15号)要求,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内容
1.对该法律学习、培训情况;
2.相关许可项目的审批、监管情况;
3.违法行为查处情况;
4.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检查方式
(一)全面自查(4月10日前)。请各地、各相关单位(名单附后)对照检查内容,全面开展自查,总结工作成效,查找薄弱环节,有针对性的提出下一步工作措施,并于4月10日前将自查情况书面报市司法局行政执法监督处。
(二)实地检查(4月中下旬)。市司法局将组成检查组赴各地、各相关单位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听取汇报、查阅执法案卷和抽查等方式进行(具体检查时间、检查组人员组成等另行通知)。
三、相关要求
1.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法》专项检查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牵头处室和人员,落实责任,扎实有效开展工作,确保检查工作落到实处。
2. 各地、各相关单位要突出重点,强化监督。重点规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3.检查组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工作制度,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并督促整改,同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报告。具体执行及问题整改情况,列入各地和各相关单位年度法治政府建设的考核内容。
联系人:陈华,联系电话:80823696。
附件:各相关单位名单
镇江市司法局
2019年3月21日
附件
各相关单位名单
市生态环境局
市交通运输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农业农村局
市水利局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