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仲裁条件
1.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合同中有提交本会进行仲裁的条款或者发生争议后达成提交本会仲裁的协议。
(合同中如约定由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处理,而镇江系合同签订地或合同履行地,该约定管辖有效)
3.本会不受理以下纠纷:
(一)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二)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三)劳动争议;
(四)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二、仲裁程序
1.本会审理案件一般按照涉及争议财产标的金额大小区分适用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适用普通程序,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下的(包括50万元)适用简易程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争议金额50万元以上案件也可以适用简易程序。
2.适用普通程序案件由3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由1名仲裁员独任组成仲裁庭;
3. 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各自选定或各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仲裁员,同时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首席仲裁员;
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仲裁庭的产生方式:申请人在收到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在收到参加仲裁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从本会仲裁员名册中共同选定或共同委托本会主任指定1名独任仲裁员。
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选定仲裁员又未委托本会主任指定仲裁员的,由本会主任指定。
4. 适用普通程序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4个月内作出裁决;适用简易程序案件,仲裁庭应当在组庭之日起60日内作出裁决(上述期限不包括公告、中止、鉴定、审理当事人管辖异议以及当事人要求庭外和解等期间)。
三、立案需提交材料
1.仲裁申请书;
2.与纠纷有关的证据材料;
以上材料,普通程序请提供一式五份;简易程序请提供一式三份;每增加一名被申请人,上述材料则增加一份。
3.申请人系公民个人的,携带身份证原件备查并提供复印件一份;申请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登记证书副本;
4.委托代理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
四、财产或证据保全
1.申请人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的,本会将申请提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查,是否采取保全措施由人民法院决定;
2.申请财产或证据保全,上述仲裁申请书及证据材料等须额外提供一份提交法院,另外根据人民法院的要求,可能需提供保全线索、保单或保函等。
五、仲裁费用
1.当事人申请仲裁应预交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按照争议金额计算,仲裁请求没有明确争议金额的,由本会确定争议金额或者应当预交的仲裁费用。
2.本会目前执行的收费标准由国务院办公厅及原江苏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制定,主要有:
(1)《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办法》(国办发[1995]44号)
(2)《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核定仲裁委员会仲裁收费标准的通知》(苏价费[2004]75号、苏财综[2004]24号)
另外,为营造高质量发展一流的营商环境,减轻企业(公民)负担,镇江仲裁委主动将仲裁标的争议额小于100万(含100万)的案件收费在省定收费标准的基础上优惠20%,此举得到镇江市人民政府的认可,作为“涉企收费优惠项目清单”内容之一予以公布。具体文件为:
(3)《镇江仲裁委员会关于调整仲裁收费的通知》(镇仲秘[2017]2号)
(4)《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压减涉企收费项目的通知》(镇政发[2018]44号)
具体收费计算公式如下:
镇江仲裁委员会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
争议金额 |
受理费计算方式 |
分段金额 |
累计金额 |
1000元以下的部分 |
70 |
70 |
70 |
1001至50000元的部分 |
按4.5%计算 |
2205 |
2275 |
50001至100000元的部分 |
按3.5%计算 |
1750 |
4025 |
100001至200000元的部分 |
按2.5%计算 |
2500 |
6525 |
200001至500000的部分 |
按1.5%计算 |
4500 |
11025 |
500001至1000000元的部分 |
按0.7%计算 |
3500 |
14525 |
1000001元以上的部分 |
按0.4%计算 |
仲裁标的争议额小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仲裁费用按省定标准的80%收取;
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案件处理费收取标准
处理费由申请人按受理费的10%-20%预付,不足部分按实际支出补缴;最低收取标准为人民币300元。
选择本委仲裁,请在合同中订立如下仲裁条款:“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交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