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司法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保障相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完善和规范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要求和《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特结合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被申请公开事项的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向本局提出申请,要求公开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涉及以下内容的不予公开:
(一)国家机密;
(二)商业秘密;
(三)个人隐私;
(四)其他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三条 申请人在查阅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时,有权取得查阅的相关文件、资料的复印件。本局依申请提供信息时,根据掌握该信息的实际状态进行公开,不对信息进行加工、筛选或者其他处理。
第四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书面形式向本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残疾人等可由代理人提出申请。申请人应当填写《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1),内容包括:
(一)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或名称、住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等。
(二)请求公开的具体事项。
(三)申请人的签名或盖章。
(四)提出申请的时间。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应当及时登记,并根据情况给予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三)不属本局受理掌握范围的、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所属单位的,告知联系方式。
(四)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含有禁止或限制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可公开的部分应当向申请人公开。
第六条 对受理的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7个工作日内答复,特殊情况经局领导批准可再延长5个工作日答复。
第七条 局办公室统一受理依申请公开事宜。申请受理后,在2个工作日内送相关处室承办。相关处室在5个工作日内根据申请内容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公开或部分公开的答复意见,并填写《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呈批表》(见附件2),报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签发。重要的公开事项须经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八条 答复以加盖镇江市司法局公章的《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见附件3)函送申请人,并采用电话或电子邮件方式辅助答复申请人。
第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
2.《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呈批表》;
3.《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
附件1:C:\fakepath\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doc
附件2:C:\fakepath\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呈批表.doc
附件3:C:\fakepath\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告知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