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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的通知

镇司发〔2011〕33号 

各处、室: 

  经局领导研究同意,现将《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九日 

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发布信息及时、准确、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并由行政机关保存,按有关规定发布的信息。 

  第三条 发布司法行政工作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 司法局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网络平台上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 

  第五条 发布单位应在自身职责范围内发布信息;依据职权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获取的信息,由保存该信息的单位负责公开。 

  第六条 两个以上部门联合产生的信息,所有在文件上盖章、署名的单位均负有公开信息的义务。 

  对于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发文产生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单位申请获取该信息。 

  第七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单位公开该信息前,都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信息准确一致。 

  第八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应公开期限届满前5个工作日之前,书面征求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在该信息形成或变更之前由拟公开信息单位征求该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意见。 

  第九条 拟公开信息的单位向拟公开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发出征求意见文(函)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拟公开信息基本情况。 

  (二)拟公开信息单位的意见和依据。 

  第十条 被征求意见单位在收到拟公开信息机关的征求意见文(函)的5个工作日内,应向拟公开信息单位提出书面复函。 

  第十一条 拟公开信息机关征求信息所涉及的其他单位意见,被征求意见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拟公开信息单位的意见。 

  第十二条 信息涉及两个以上单位,不同单位之间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司法局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决定。 

  第十三条 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社会影响的,由局纪检组和上一级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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