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司发〔2010〕14号
各处、室:
现将《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镇江市司法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局政府信息公开前保密审查工作,防止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发生泄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江苏省党政机关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各处室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拟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工作。
第三条 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和“先审查,后公开;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的原则。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均应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 保密审查工作实行机构负责制,由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机关处室负责就其产生或获取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或者不公开的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审查工作。局保密工作机构协助参与保密审查。
第五条 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应当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由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为依据。
第六条 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一)依照国家保密范围和定密规定,明确标识为“秘密”、“机密”、“绝密”的信息;
(二)虽未标识,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
(三)其他公开后可能危机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七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部分涉密内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非密处理,采取属于国家秘密的部分不予公开、其余部分按照公开的方法处理,处理结果应当经局保密工作机构审核确认。
第八条 已确定为国家秘密但已超过保密期限并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在保密审查确认能够公开后,按保密规定向保密工作部门办理解密手续,再予以公开。
第九条 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十条 拟公开的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当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信息产生的处室提出是否公开的初步意见;
(二)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
(三)局分管领导审核;
(四)局主要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 机关处室在政府信息产生、审签时应标明是否属于保密事项;在进行保密审查时,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出“公开”、“不予公开”、“需报审”等审查意见,并注明其依据和理由。
第十二条 局机关不同处室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应由主办处室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处室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与其他行政机关共同形成的政府信息拟公开时,由主办行政机关负责公开前的保密审查,并以文字形式征得其他机关单位同意后方可予以公开。
第十三条 在保密审查过程中,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认为需要,可以征求本局机关内与被审查信息有关处室意见,被征求意见部门应当积极配合并作出答复。
第十四条 保密审查应当有文字记载并妥善保存。文字记载应当载明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不公开政府信息的依据或理由、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保密审查责任人的签章和日期等。公文类政府信息保密审查的文字记载可体现在公文处理单上。
第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因保密问题未公开相关信息存在质疑的,可以向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要求说明不予公开有关信息的依据和理由。
第十六条 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信息审查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确认的意见。
第十七条 局监察部门应当对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保密审查制度未建立或执行情况不力的,有权要求相关处室进行整改;对违反有关规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政府信息,发生泄密事件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查处,视情节严重,对保密审查有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