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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镇行复第4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来源:镇江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5-13 10:56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2025〕镇行复第42


申请人卢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诈输村36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5年3月6日作出的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于2025314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5年320日受理。经听取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意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上述行政强制措施中暂扣六个月驾驶证的处罚内容,只罚款或加重罚款

申请人称2025年3月6日晚8点30分左右,申请人因妻子突然扭伤腰部无法行动,情急之下只想赶紧带她回家卧床休养,忘记了自己晚饭时喝了一小杯药酒,故驾驶机动车在北府路回家途中遇查酒驾,现场吹气为34mg//100ml。现场经交警教育,意识到酒后驾车的严重危害,愿意承担罚款的处罚或加重处罚。因实际情况需照顾妻子,工作距离远且没有班车到达公司,请求免予暂扣驾驶证六个月的处罚。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复印件、身份证、结婚证、个人授权委托书、受托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申请人驾驶证、保险单等。

被申请人称:一我大队依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大队系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法承担查处、纠正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5年3月06日20时30分许,卢某驾驶车牌号为苏L******小型汽车,沿北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府路黄鹤山路路口附近,被我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卢某的体内乙醇含量为34mg/100ml。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

本案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饮酒、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应当接受测试、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其提取血液、扣留机动车驾驶证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民警孙宏、左京成对卢某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前,依法向其履行告知义务,开具文书后当场送达并经其本人签字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九条规定,“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警察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所属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综上,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恳请镇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规定,依法维持我大队对卢某作出的编号为******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现场执法视频两份、执勤民警查纠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经过》、《呼气酒精含量检测单》、《公安行政强制措施审批表》、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检测仪检定证书等。

经审理查明,2025年3月06日20时30分许,卢某驾驶车牌号为苏L******的小型汽车,沿北府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北府路黄鹤山路路口附近,被润州交警大队民警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卢某的体内乙醇含量为34mg/100ml。卢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属于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执法民警对申请人出具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实施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并于当日向该大队负责人报告,次日补办批准手续。

另查明,2025年4月1日,被申请人做出******号《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实施饮酒后驾驶非营运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做出罚款壹仟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的行政处罚。

以上事实由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系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法承担查处、纠正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具备行政管理主体资格。

卢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查获,经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探测器检测,体内乙醇含量为34mg/100ml,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一款规定:“执行职务的交通警察认为应当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给予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可以先予扣留机动车驾驶证,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本案中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实施扣留驾驶证的强制措施,当场告知其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出具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送达申请人,并按期补办批准手续,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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