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行 政 复 议 决 定 书
〔2025〕镇行复第37号
申请人郑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新区大队,住所地镇江经开区大路镇金港大道8号。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2025年3月19日依法受理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案涉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5年2月9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2025年2月9中午12点3分,申请人驾驶机动车苏L******通过丁卯桥路与谷新路路口时,被交通探头拍到有闯红灯行为,根据四张照片的拍照取证时间可以判断,从第一张照片12点2分45秒到第三张照片12点3分,中间的时间间隔15秒,该路口红绿灯显示的是黄灯,申请人正常通过,拍摄的违法照片也显示是黄灯,且在同一时间前面的车辆也是在该黄灯下通行,黄灯情况下可以通行,不管是从照片还是从车辆尾部的转向灯都可以判断照片上是黄灯,被申请人回复说是红灯,申请人对此不服,要求撤销处罚。请拿出同一时间,同一环境下红灯拍照为黄灯的证据,确定当天的红绿灯没有出现故障!即使就是红灯,但是拍照出来的处罚依据的照片是黄灯,申请人对此处罚结果也不认可。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身份证复印件、案涉处罚电子凭证、12123APP页面截图、案涉路口交通信号灯照片、罚款缴纳凭证。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根据法律、规定赋予的职权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系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法承担纠正、处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二、对申请人做出的处罚决定程序合法。公安机关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车辆、行人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应当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2025年2月9日12时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L******小型新能源汽车在丁卯桥路谷新路路口通行时,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后,被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三、对申请人处罚决定适当。申请人于2025年3月3日向镇江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行政复议,同年3月19日被申请人收到镇江市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被申请人根据申请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进行核查,事实如下:2025年2月9日12时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L******小型新能源汽车在通过丁卯桥路谷新路路口时,因实施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在红灯、红色叉形灯或者箭头灯禁行时机动车继续通行的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被处以二百元罚款、记分6分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25年3月12日在网络平台完成处理。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捕捉到的现场照片记载,苏L******小型新能源汽车于2025年2月9日12时3分许沿丁卯桥路由东向西直行时在红灯状态下通行。根据公交检【委】第20230698号检测报告,型号规格为JD400-3-L03的道路交通信号灯符合GB14887-2011《道路交通信号灯》中强制性项目的要求,检测结果判定为合格;其“夜间降光功能”和“发光二极管(LED)失效检测功能”符合标准中推荐性项目的要求。根据现场实地勘察,该红绿灯LED发光管电子显示正常无故障。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请求镇江市人民政府依法维持被申请人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出的案涉处罚决定书。
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有:案涉处罚决定书、案涉车辆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照片四张、案涉交通信号灯检测报告。
经审理查明:2025年2月9日12时3分许,申请人驾驶苏L******小型新能源汽车沿丁卯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丁卯桥路谷新路路口时在红灯状态下通行被电子监控抓拍,连续四张照片显示:12时2分45秒,该车位于白色停止线内;12时2分54秒,该车越过了白色停止线;12时3分,该车继续向前方发生位移;该车车号为苏L******。被申请人据此认定申请人实施了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于3月12日作出案涉处罚决定书并送达。
另查明:案涉路口电子监控视频显示,申请人车辆尚在停止线内时,交通信号灯已然依次由绿跳黄进而转红,该车辆在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向前方行驶并发生位移。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证明。
本机关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被申请人具有对辖区内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法定职权。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二条规定,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本案所涉处罚为罚款二百元,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符合规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红灯表示禁止通行;第三十八条规定,车辆应当按照交通信号通行。本案电子监控设备抓拍的案涉车辆违反道路交通信号灯通行的四张图片能清晰准确地反映机动车类型、号牌、外观等特征,且叠加有违法行为的抓拍时间、地点、路口编号、防伪码等信息,符合《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图像取证技术规范》相关规定,能够证实案涉车辆于2025年2月9日12时3分许在案涉路口交通信号灯为红灯时,越过停止线向前方行驶并发生位移。申请人驾驶机动车不按道路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法予以处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在红灯禁行时继续通行的,处二百元罚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不按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的,一次记6分。被申请人据此对申请人处罚款二百元,记6分,适用法律正确,内容适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五年四月十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