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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镇行复第263号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来源:镇江市司法局 访问量: 发布日期:2025-03-17 09:49

镇 江 市 人 民 政 府


                         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4〕镇行复第263


申请人赵某。

被申请人镇江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润州大队,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诈输村36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2024年11月13日作出的******号《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20241211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于2024年1216日受理。2025年2月8日,决定延期30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

申请人称本人于2024年11月13日16时37分,在北府路朱方路路口误上快车道。这个路口误上快车道的人非常多,不是群众故意违反交规,而是道路标识严重不清晰造成的。另外本人是精神分裂症患者,家庭困难,是弱势群体,希望接受交通教育,罚款予以免除。

被申请人称:一我大队依职权履行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有关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我大队系法律授权的执法主体,依法承担查处、纠正辖区范围内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2024年11月13日16时37分许,赵某驾驶非机动车在北府路实施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告知赵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相关权利义务,开具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答复人赵某。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整个执法过程。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本案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处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三)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或者转弯时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

2024年11月13日16时37分许,赵某在北府路实施非机动车在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违法行为被执勤民警查获。执勤民警现场告知赵某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相关权利义务,开具了《处罚决定书》送达给被答复人赵某

赵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上所提理由并不成立。

赵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我大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对其罚款50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适用法律依据准确,处罚适当。恳请镇江市人民政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六十八条规定,依法维持我大队对赵某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经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3日16时37分许,申请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在北府路朱方路路口由西向东行驶中,驾车驶入机动车道,被被申请人执勤交通民警查获。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关于“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的规定。执法人员现场告知申请人拟作出处罚的违法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了申请人的陈述申辩,决定给予50元罚款处罚,当场开具《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另查明申请人违法行为发生地点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分流指引的交通标识明确醒目,地面标线清晰。

另,2025年2月13日,被申请人作出撤销上述《处罚决定书》的决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执法现场视频、《处罚决定书》、《强制措施、处罚决定变更、撤销审批表》截屏图片,现场状况照片。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作为润州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具有查处辖区内交通违法行为的职权,是适格的被申请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驾驶非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有关交通安全的规定。非机动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申请人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属于非机动车,其驶入机动车道的行为违反该规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该法第八十九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五十元罚款:(三)不按照交通信号灯指示通行,在机动车道内行驶……”。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内容适当。《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发现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依法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程序合法。

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考虑到申请人精神疾病,为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在行政处罚决定合法的情况下,主动作出撤销决定,虽经本机关及被申请人努力,却始终无法联系上申请人,而现实状况与申请人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时发生根本变化,申请人的复议请求已经实现,被复议的行政行为亦不违法,申请人与被复议的行政行为已不再有利害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二○二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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