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根据2018年制定的《镇江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镇政规发〔2018〕2号),市城管局负责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工作。2021年3月,财政部下发了《关于土地闲置费、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税务部门征收的通知》(财税【2021】8号),要求自2021年7月1日起,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城镇垃圾处理费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目前,划转工作已基本完成,但由于征收主体发生变化,为依法依规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工作,有必要对原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作相应调整。
二、制定过程
2022年6月下旬,市城管局正式启动制定工作,先后与南京、苏州、无锡等地主管部门进行了沟通交流,并会同相关部门赴泰州、常州等地考察调研,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起草了《办法》初稿。《办法》初稿形成后,市城管局多次征求意见,局法制机构出具合法性审核意见,局办公会议进行集体审议。2022年8月,市城管局将草案提交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初审并修改后,再次书面征求辖市区政府(管委会)、相关市级部门意见。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公开征求意见。因疫情原因,书面征求了基层政府、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修改意见。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组织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和重点市级部门会签,根据会签意见对草案再次进行修改,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2023年7月25日,《办法》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研究审议通过,并于8月4日正式印发,向社会公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十九条,分别对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收费原则、部门职责、收费标准、收费部门、收支管理、优惠规定、有偿服务、协作机制、保障措施、欠费追缴、法律责任等作出了规定。对比原收费办法,本次调整补充的内容主要是:
(一)关于适用范围。考虑到我市城乡生活垃圾已经实行一体化处理,为体现“污染者付费”原则,根据省办法相关规定,《办法》适用范围由原来的市区延伸到了建制镇,但不包括农村。与之相对应,《办法》名称也由“城市”改为“城镇”。
(二)关于部门职责。市城管局负责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扎口管理工作,主要承担垃圾处理收费相关政策研究、文件起草、工作协调等职责;市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市发改、民政、财政、住建、市场监管、退役军人事务、总工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的相关工作。
(三)关于收费部门。因征收主体发生变化,《办法》第七条第(一)(二)(三)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明确由市税务部门收取,其中第(二)项缴纳金额由住建部门核定,第(三)项缴纳金额由区城管部门核定。第(四)项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由市税务部门委托供水单位代收,并签订委托收费协议书。
(四)关于优惠规定。免收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对象当中,除了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和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对象,新增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认定的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由市供水单位按照程序办理。
(五)关于协作机制。为协调解决相关问题,确保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收尽收,《办法》补充了协作机制条款,要求城管、税务、财政、住建等相关部门加强涉费信息共享,定期沟通核对和统计上报征收信息,协同做好收费工作。
(六)关于欠费追缴。根据财政部垃圾处理费划转文件和新修订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取消了城管部门的执法处罚条款。单位和个人未按照规定缴纳城镇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由市税务部门出具催缴通知,并通过涉税渠道及时追缴。另根据财政部门意见,单位欠费的,移交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予以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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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城镇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