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律依据
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江苏省消防条例》《江苏省城乡供水管理条例》以及《镇江市消防条例》等,并参考了《无锡市市政消火栓管理办法》《徐州市消火栓管理办法》与省内外城市相关规定。
二、起草审查情况
《办法》是2020年度市政府规章制定计划项目。去年7月,起草部门市消防救援支队将《办法(草案)》、立法依据对照表、支队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等相关材料,按规定报送我局。经初步审查,基本符合送审条件。我局对文件进行了统一登记,并进行合法性审查。
在合法性审查期间,我局书面征求八个辖市区政府(管委会)和五个相关市级部门的意见,召开了基层座谈会,专家论证会,共收到修改意见四十五条,采纳十二条。通过四次较大修改和完善,并经部门会签后,最终形成了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的送审稿。总体来说,该《办法》制定依据充分、制定程序符合规定、内容合法、主要制度和措施合理可行、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规范。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二十二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适用范围;各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消火栓建设管理方面的职责;消火栓建设、管理、维护责任主体、要求和资金来源;影响消火栓使用的禁止性行为及其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责任等内容。
四、主要特色
《办法》在遵循上位法的同时,注重结合镇江市消火栓建设管理的实际,强化问题导向,体现镇江特色,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是明确消火栓监管部门。由于政府机构改革,消防工作监管体制发生了改变。根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应急管理部门是消防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为此,本《办法》第五条适应这一改革要求,规定了“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消火栓实施监督管理,消防救援机构具体负责实施。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财政、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消火栓管理的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消火栓建设、维护责任主体。消火栓建设、维护责任主体不清是导致消火栓建设布局、数量、质量以及完好率无法满足消防要求的重要原因。为此,本《办法》规定市政消火栓由住建部门组织供水企业建设;单位消火栓以及居民住宅区消火栓由建设单位建设。同时还就不同类型的消火栓的维护、保养责任主体作出规定,防止出现因失修而影响消火栓的使用。
三是明确市政消火栓建设滞后、保障不足的解决方式。随着镇江城市建设规模的扩大,市政道路建设及其配套公共基础设施也在更大范围内展开。但从目前情况来看,一些新建市政道路在市政消火栓的规划建设上相对滞后;一些已经建成的市政道路由于各种原因在市政消火栓的建设方面还存在欠账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消防救援工作的正常展开。对此,本《办法》规定新建市政道路必须同步规划、建设市政消火栓,已经建成的市政道路消火栓设置不符合要求的,在改建、扩建市政道路或者供水管网时必须予以改建或者补建,逐步化解城市建成区市政消火栓无法满足消防工作需要的困境。
四是明确消火栓的维护要求。消火栓作为重要的消防设施,事关火灾发生时,消防救援人员能否第一时间就近取水展开救援,进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因此,加强消火栓的日常维护保养显得至关重要。为此,本《办法》专门规定了消火栓维护单位或者组织的职责,同时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消火栓的义务,发现损坏消火栓的,有权报告消防救援机构或者通知维护管理单位。

